(2015)秦刑财执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安雄罚金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刑财执字第00117号被执行人安雄根据本院(2015)秦刑初字第0016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安雄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执行被告人安雄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雄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5)秦刑初字第00162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安雄的罚金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 判 员 张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书记员代 少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