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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刑财执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安雄罚金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刑财执字第00117号被执行人安雄根据本院(2015)秦刑初字第0016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安雄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执行被告人安雄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雄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5)秦刑初字第00162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安雄的罚金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 判 员 张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书记员代 少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