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岳民安字第2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罗XX与简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安字第2172号原告罗XX,女,汉族,农民。被告简XX,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X诉被告简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XX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伯端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易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