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岳民安字第2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罗XX与简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安字第2172号原告罗XX,女,汉族,农民。被告简XX,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X诉被告简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XX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伯端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易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