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初字第792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济成,农民。被告于某,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张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手续,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3年1月被告突然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我们多次寻找,均未能找到被告。现被告已离家出走满两年,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于某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原告张某为支持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一份。证明原告张某与被告于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证据二、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经核对与原件无异),证明于某的身份事项。证据三、昌黎县荒佃庄镇后王各庄村证明信一份,其主要内容为:“……于某于2013年1月份以张某外出打工不在家之际,携张某所有存款及家中生活用品于2013年离家出走,原因是张某属××人,年长于某11岁,走后至今无法取得联系,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荒佃庄镇后王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加盖公章)2015.1.24”。证据四、昌黎县公安局荒佃庄派出所证明一份。其主要内容为:“情况说明2015年2月5日,荒佃庄镇后王各庄村张济成、张济坤到我所反映,称其二哥张某(××人)和于某(结婚证书上的身份证号为××)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二人共同生活多年。后于某于2013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张某家属经多方寻找,均未能找到于某。我所经向张某家亲属、邻居了解,张某妻子于某已离家出走两年多,至今未归,情况属实。特此证明荒佃庄派出所(加盖公章)二0一五年二月九日”。本院经审核认为,证据一、二、三、四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纳。综合以上诉讼证据的认证情况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原告张某与被告于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13年1月被告于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于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于某于2013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已逾两年以上,致原告张某起诉离婚,应认定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张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顾永军审判员赵向利人民陪审员齐菲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蒋建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