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12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刘某甲、张某某等与刘某乙、刘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张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297-1号原告刘某甲,男,汉族,1950年6月16日出生。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50年6月16日出生。被告刘某乙,男,汉族,1976年12月10日出生。被告刘某丙,男,汉族,1978年10月10日出生。被告刘某丁,女,汉族,1984年6月1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了原告刘某甲、张某某与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赡养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文纪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玉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