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3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章微勇与杨全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微勇,杨全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3045号原告:章微勇。委托代理人:吴天春。委托代理人:丁作晨。被告杨全金。本院在审理章微勇与杨全金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微勇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微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元(已减半),由原告章微勇负担。审 判 员 金银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何嘉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