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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永祥、马芙蓉与被执行人宝鸡秦龙运输集团宝鸡市洪达旅游客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祥,马芙蓉,宝鸡秦龙运输集团宝鸡市洪达旅游客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213号申请执行人张永祥,男,1942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新建路西段**号院。申请执行人马芙蓉,女,1946年6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永祥之妻。被执行人宝鸡秦龙运输集团宝鸡市洪达旅游客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群众路15号。法定代表人范卓异,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祥、马芙蓉与被执行人宝鸡秦龙运输集团宝鸡市洪达旅游客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08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张永祥、马芙蓉申请执行,执行标的8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150元。在执行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08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人民法院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常少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