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锡民一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李亚涛与李树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涛,李树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民一初字第391号原告李亚涛,男,汉族,1969年7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德,内蒙古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树茂,男,汉族,1981年6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邰荣花,锡林浩特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亚涛诉被告李树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亚涛及委托代理人张德、被告李树茂及委托代理人邰荣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亚涛诉称,2014年1月27日被告向我借款367200元,借钱时被告承诺于2015年2月1日偿还借款,为了保证其还款能力,被告自愿将位于锡林浩特市****小区的两套楼房抵押给我,借款期限届满,被告如不能偿还借款,我有权收回抵押的两套楼房。现被告的还款期限已过,我多次找被告协商还款和收回抵押物的相关事宜,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诿搪塞,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我欠款367200元并自2015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李树茂辩称,我从2012年向原告借款50万元,开始陆续还了原告42万元,欠付原告8万元钱,2014年1月27日原告事先打印好了一份欠条到我家里让我签字,我辩解说利息算得太高,并且我已还款42万元,但被告不听,为了保护我家人的安全,我无奈给他签了名字。我现在应还原告8万元钱,可以按银行利率支付原告利息。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7日,被告李树茂向原告李亚涛借款367200元,被告李树茂为李亚涛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李树茂借李亚涛人民币367200元整,以****两套住宅作为抵押,如到2015年2月1日不能按时还款,抵押的****两套住宅以367200元给李亚涛。”被告李树茂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经多次催告无果,原告李亚涛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以上证据,经开庭举证、质证、认证和审查,具有证明效力。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树茂辩称原告李亚涛所主张的欠款367200元是被告于2012年向原告借款50万元所衍生的高利息,并且被告已陆续还款42万元,现只欠原告李亚涛8万元,被告是因被原告胁迫才为其出具欠据,此辩解意见因被告李树茂未能向法庭出示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树茂应按约定向原告李亚涛偿还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树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亚涛欠款3672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2月1日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8元,减半收取3404元,由被告李树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那仁孟和审 判 员 董 盈 利人民陪审员 金 贵 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支 文 霞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