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白某某交通肇事一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白某某,郭某某,安塞县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刑初字第00082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女,汉族,2007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安塞县XX社区。法定代理人张某乙,男,汉族,1981年XX月XX日出生,系张某甲之父。被告人白某某,男,汉族,1974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安塞县XX镇XX村XX号。2014年1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安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住安塞县XX镇XX街。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塞县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丙,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汉族,1972年XX月XX日出生。本院在合并审理安塞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白某某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诉被告人白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郭某某、安塞县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张某乙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撤回起诉。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永胜审 判 员 赵 帆人民陪审员 李海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延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