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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1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王建辉与魏镇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1720号申请执行人王建辉,男,1956年5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被执行人魏镇,男,1961年10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李秀云,女,1973年4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38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要求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山路xx号院xx号楼xx层xx单元xx号房屋所有权登记过户至魏镇名下,并在所有权登记中予以加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晓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志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