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玛民初字第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玛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玛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玛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玛民初字第09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承担100元。审判员 东保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包文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