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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玛民初字第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玛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玛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玛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玛民初字第09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承担100元。审判员  东保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包文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