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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一初字第00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与阜阳市颍州区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阜阳市颍州区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0942号原告: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被告:阜阳市颍州区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告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诉被告阜阳市颍州区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 璜代理审判员 王 帅人民陪审员 刘家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影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942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宜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