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法法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迟春梅申请被执行人韩玉霞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春梅,韩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公法法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迟春梅,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韩玉霞,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迟春梅与被执行人韩玉霞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公民一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书】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韩玉霞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申请执行迟春梅赔偿款人民币8542元,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韩玉霞负担25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及诉讼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已将赔偿款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4)公民一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洪涛审判员 李佳宏审判员 赵洪良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曲友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