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初字第0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淮北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0068-1号原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大桥路398号。组织机构代码70468820-2。法定代表人:金晓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沛义,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北段友谊花园6#楼205室。组织机构代码72632770-7。法定代表人:王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德文,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淮北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案外人安徽省金福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淮北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000万元或查封该公司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雷雨审 判 员 张少丽代理审判员 王冬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巧娴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