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5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安玉堂与被告郑德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玉堂,郑德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5122号原告:安玉堂,男,195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郑德仁,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玉堂与被告郑德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 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金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