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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5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安玉堂与被告郑德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玉堂,郑德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5122号原告:安玉堂,男,195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郑德仁,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玉堂与被告郑德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 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金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