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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2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王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022号原告:李XX,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王XX,男,39岁,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X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交。审判员  张雪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