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2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王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022号原告:李XX,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王XX,男,39岁,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X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交。审判员 张雪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