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执字第3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东直支行与杜立国、曲秀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东直支行,杜立国,曲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37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东直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直路333号。法定代表人于彦生,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杜立国。被执行人曲秀娟。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东直支行与被执行人杜立国、曲秀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外民三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东直支行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东直支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杜立国、曲秀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杜立国、曲秀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3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东直支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杜立国、曲秀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北涛审 判 员 刘乃纯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史延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