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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商初字第1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安庆市阿发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宁波市江东都市缘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阿发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市江东都市缘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东商初字第1680号原告:安庆市阿发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美兰。委托代理人:蒋华芳,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江东都市缘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军峰。原告安庆市阿发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告宁波市江东都市缘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2月25日,原、被告发生货物买卖,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花生米,金额为18000元,并由被告法定代表人陈军峰出具欠条一张。但被告并未及时付清货款,至今仍有10000元未付。本院认为:原告、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全面履行。原告供货后,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宣告判决如下:被告宁波市江东都市缘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庆市阿发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账号:37×××92;如邮政汇款,收款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陈 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谢建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