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渠民初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代琼珍与雷友现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琼珍,雷友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渠民初字第1450号原告代琼珍,女,生于1968年4月1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郑青山,渠县土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友现,女,生于1967年12月2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代琼珍诉被告雷友现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代琼珍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琼珍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琼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琼珍负担。审判员 易兴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林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