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小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丹与陶桂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陶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小字第120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86年12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塔河县。被告陶某某,女,汉族,1968年7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陶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闵 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雪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