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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黄建军与吴磊磊、朱松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军,吴磊磊,朱松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634号原告黄建军,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住建宁县。被告吴磊磊,男,1986年2月1日出生,住建宁县。被告朱松发,男,1975年7月3日出生,住建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军与被告吴磊磊、朱松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黄建军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黄建军负担。审判员  赵建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瑜附: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