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黄建军与吴磊磊、朱松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军,吴磊磊,朱松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634号原告黄建军,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住建宁县。被告吴磊磊,男,1986年2月1日出生,住建宁县。被告朱松发,男,1975年7月3日出生,住建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军与被告吴磊磊、朱松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黄建军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黄建军负担。审判员 赵建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瑜附: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