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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亚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泽兵、吴秋菊、孙承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宣州区亚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泽兵,吴秋菊,孙承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277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亚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法定代表人:张申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泽兵,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吴秋菊,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承炉,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亚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泽兵、吴秋菊、孙承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29日作出(2014)宣民二初字第0053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泽兵、吴秋菊、孙承炉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亚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本案受理费15558元、执行费15159元及律师代理费40000元,由被执行人李泽兵、吴秋菊、孙承炉承担。本院在执行,双方于2015年6月5日达成如下还款协议:被执行人李泽兵、吴秋菊、孙承炉欠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亚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双方协商于2015年8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本金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利息5万元。本案以执行和解予以结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按原判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4)宣民二初字第0053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龙宝审判员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亚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