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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初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胡某某、冯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冯某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1676号原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连向东,武安市民声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树岐,武安市壮大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冯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志钢人民陪审员  武俊杰人民陪审员  李丹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孔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