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初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胡某某、冯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冯某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1676号原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连向东,武安市民声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树岐,武安市壮大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冯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志钢人民陪审员 武俊杰人民陪审员 李丹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孔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