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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倪光光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倪光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57号罪犯倪光光。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5日作出(2005)洛刑三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倪光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25000元。原审被告人倪光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30日作出(2005)豫法刑一终字第3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1月13日起。于2006年2月15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倪光光在执行期间,2008年8月11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8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1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倪光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倪光光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4年12月3日晚20时许,被告人倪光光因琐事指使谷XX等4人对本村的杨XX进行报复,谷XX等4人持尖刀、钢管等凶器误入同村的牛XX家,将在室内休息的牛XX杀死。经审理查明,罪犯倪光光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7月20日、2014年9月20日、2015年3月20日共表扬3次;2014年5月20日记功1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倪光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倪光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26日起至2025年1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刘瑞欣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