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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世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执字第96号被执行人王世军,农民。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3)曲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2日本院开始执行此移送执行案件。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世军对位于曲阳县羊平镇开发区新民居五号院四号楼1单元202室的房屋具有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世军位于曲阳县羊平镇开发区新民居五号院四号楼1单元202室的房屋;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的所有权,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秀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广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