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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张湾执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十堰秀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湖北黎阳汽车变速箱零部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秀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湖北黎阳汽车变速箱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张湾执字第00453号申请执行人十堰秀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汽配城(广场)物流中心25栋15-18号。法定代表人熊楚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黎阳汽车变速箱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宁夏路8号。法定代表人许胜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十堰秀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黎阳汽车变速箱零部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的(2013)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十堰秀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黎阳汽车变速箱零部件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湖北黎阳汽车变速箱零部件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3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伟审判员  张磊审判员  彭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