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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王建顺与赵际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顺,赵际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709号原告王建顺,男,1974年1��17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身份证号码。被告赵际洲,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顺诉被告赵际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建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长永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傅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