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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恩法城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祝某某与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某,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恩法城民初字第128号原告:祝某某,女。被告:莫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某诉被告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祝某某以双方已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某撤回对被告莫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祝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惠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素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