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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2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胡勇被告臧云飞、阜南鑫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勇,臧云飞,阜南鑫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2196号原告:胡勇,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固始县张老埠人,住河南省固始县城关镇黄河社区。被告:臧云飞,男,1967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公桥乡。被告:阜南鑫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鹿城镇环北西路6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王路15l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勇被告臧云飞、阜南鑫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郭春雨名下的皖K632**号轿车一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担保行为合法,可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郭春雨名下的皖KY97**号轿车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立恒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婉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