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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高月兰与段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月兰,段玉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初字第330号原告高月兰,女,1951年8月18日生,汉族,怀仁县人。委托代理人闫鹏德,山西硕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玉莲,女,1967年10月4日生,汉族,怀仁县人。原告高月兰诉被告段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月兰的委托代理人闫鹏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段玉莲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月兰诉称,被告段玉莲于2012年7月2日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向其借款20万元,当时约定月息2分,被告至今未归还本金,利息付到2014年9月份,之后再没给过利息。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段玉莲归还原告借款及利息。被告段玉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月兰与被告段玉莲于2012年7月2号订立借款借条,被告段玉莲向原告高月兰借款20万元整,约定每月月息2分,借款后,被告一直按约定利息给付原告,并给付至2014年9月份。段玉莲于2014年7月9日给原告高月兰写下还款保证,保证于2014年7月20日还116000元,剩余部分分两次归还,最迟10月份还清,如按这两个时间归还不了,拿医院房立即卖归还高月兰的剩下部分借款。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与被告之间订立的借条复印件、证人证言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高月兰与被告段玉莲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段玉莲于2012年7月2日向原告高月兰借款20万元,月息2分,原告提供的借据足以证明,被告应当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支付相应的利息。双方约定的每月2分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段玉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高月兰借款本金二十万元整(200000元)及2014年9月份以后共计9个月的利息三万六千元(3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被告段玉莲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玉善审判员  田长河审判员  庞乃贵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