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何智与钟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智,钟华,廖熙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536号原告何智,东兴市城北派出所协警。被告钟华。第三人廖熙新。原告何智诉被告钟华及第三人廖熙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祖环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婷担任法庭记录。原告何智、被告钟华及第三人廖熙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智诉称,2015年1月25日23时55分,被告钟华驾驶桂P×××××号轿车沿钦东高速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至东兴市楠木山检查站路段变更车道时,其车与同向行驶的由第三人廖熙新驾驶的桂P×××××号轿车(车主为原告何智)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东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钟华负全部责任,第三人廖熙新无责任。诉讼请求:一、被告钟华赔偿原告维修费1559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何智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钟华负事故全责;2、《结算清单》、修车发票,证明桂P×××××号轿车维修费用。被告钟华答辩称其对事故事实不认可,其车在前方,原告车在后面,被告驾驶的车辆已全部变道进入,原告的车才进来的,被告不应为全责。桂P×××××号轿车修理费过高,被告提供多个修理厂给原告选择维修,原告却指定要去东兴天和汽车城修理,原告与东兴天和汽车城有骗保嫌疑。第三人廖熙新答辩称其对原告的诉请和陈述的事实理由没有意见。对被告钟华说其车在前方有意见,被告钟华驾驶的车辆碰撞后刹车滑行几百米。被告钟华、第三人廖熙新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经开庭质证,被告钟华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有异议,认为其不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与东兴天和汽车城有骗保嫌疑;第三人廖熙新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够证实事故发生情况及责任,《结算清单》、修车发票能够证实维修桂P×××××号轿车的维修情况及维修费,本院予以采信。查明的事实:2015年1月22日23时55分,被告钟华驾驶桂P×××××号轿车沿钦东高速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东兴市楠木山检查站路段处变更车道时,其车与同向行驶的由第三人廖熙新驾驶的桂P×××××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财损道路交通事故。次日,东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钟华负事故全部责任,第三人廖熙新无责任。各方当事人未达成赔偿协议,遂造成纠纷。另查明,桂P×××××号轿车车主为原告何智。在庭审中,原被告均明确表示不追加承保桂P×××××号轿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作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偿。原告何智驾驶的桂P×××××号轿车在本次事故中受损,应由承保桂P×××××号轿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对原告的损失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钟华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被告均明确表示不追加承保桂P×××××号轿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原告何智主张被告钟华赔偿桂P×××××号轿车维修费1559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钟华抗辩其不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及原告何智与东兴天和汽车城存在骗保嫌疑;本院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责任合法、正确,被告钟华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与维修单位存在骗保情形,本院对其上述抗辩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华赔偿原告何智维修费15590元。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钟华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0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祖环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