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四终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朱国选因与被上诉人李柏儒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国选,李柏儒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3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国选。委托代理人朱超杰,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水征,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柏儒。委托代理人尹敏,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时向领,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国选因与被上诉人李柏儒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国选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超杰,被上诉人李柏儒的委托代理人尹敏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3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退还朱国选。审判长 王 怡审判员 闫天文审判员 胡志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