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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周春峰与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环分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峰,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环分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602号原告周春峰,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环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长风北路(五矿院内)。负责人程章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燕伟,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为上诉,代领法律文书。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春峰与被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环分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原告周春峰主张被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环分公司应向其支付因其父亲徐福喜去世而产生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原告周春峰的该主张系遗属与死者生前所在用人单位基于社会保险待遇而产生的纠纷,依法属于劳动法律规范调整范畴。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因原告周春峰未先行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春峰的起诉。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本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87元,退还原告周春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应通过本院提交,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审判员  原本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丽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