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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调确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袁波与巴运汽车物流公司挂靠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五原物流分公司,袁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调确字第198号申请人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五原物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军,男,巴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和巴特尔,男,巴运公司职工。申请人袁波,男,33岁,汉族,现住于五原县。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巴运物流公司与袁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了代理审判员陈雷审查了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巴运物流公司与袁波因挂靠合同纠纷,经五原县诉前联合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五原物流分公司与袁波自愿解除双方经营合同(《品牌使用协议书(二)》【车牌号:蒙L266**)对解除合同后袁波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其他一切行为,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五原物流分公司不承担责任。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巴运物流公司与袁波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郝秉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