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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民终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应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应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第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浙绍民终字第6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应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上诉人应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4)绍诸璜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4月29日进行书面审理,后又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应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恋爱,××××年××月××日在诸暨市岭北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生育女儿应某乙,现随被告应某甲父母生活,就学于诸暨市暨阳街道新世纪小学。婚后,原、被告感情一般。2013年9月24日,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经审理,该院于2014年1月14日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此后,原、被告仍未能和好。2014年11月3日,原告再次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原审法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之间虽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亦建立了夫妻感情,但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故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曾于2013年9月诉请离婚,2014年1月该院判决驳回诉请,此后夫妻仍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故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离婚的诉请,该院依法予以支持。考虑到被告应某甲的情况,女儿应某乙由原告抚育为宜,原告自愿承担女儿的抚育费,并无不可,该院予以照准。因被告应某甲未到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等一时无法查清,宜另行处理为妥。被告应某甲经该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应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儿应某乙由原告张某抚育成人,抚育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上诉人应某甲不服原判,上诉称:婚生女应某乙应由上诉人抚养。理由:应某乙与祖父母一起生活,建立了深厚感情;应某乙本人希望跟随上诉人生活;上诉人有稳定的工作;被上诉人居无定所,对应某乙成长不利。综上,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婚生女应某乙由上诉人抚养成人,抚养费由上诉人自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张某针对上诉人应某甲的上诉,提供书面答辩状答辩称:同意女儿应某乙由上诉人抚养成人,抚养费由上诉人自行承担。上诉人应某甲在二审中提供了应某乙书写的申明一份,要求证明应某乙愿与上诉人共同生活之事实。被上诉人张某未发表质证意见。庭审中,本院出示询问笔录一份,该笔录中应某乙明确要求跟上诉人共同生活。上诉人应某甲对上述询问笔录无异议,被上诉人张某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向应某乙做的询问笔录与应某乙的申明一致,均表述了应某乙愿意随上诉人生活的意愿,故均作为有效证据予以收集。本院除原审认定的事实外,另认定:婚生女应某乙要求随上诉人生活。本院围绕上诉理由和请求审查认为,上诉人要求婚生女应某乙跟随其生活,抚养费由其自行负担,被上诉人表示同意。基于应某乙与上诉人及其祖父母共同生活的事实,且考虑其本人(已年满十周岁)愿与上诉人生活之意愿,本院认为,应某乙由上诉人抚养教育为宜。由于上诉人自愿承担应某乙之抚养费,未违反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由于二审中出现了新的证据,导致本案事实认定发生变化,不属于原审法院判决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4)绍诸璜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二、变更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4)绍诸璜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婚生女应某乙由上诉人应某甲抚养教育,抚育费由应某甲自行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上诉人应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毛振宇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钟丽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余建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