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足法民初字第02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谢青友与余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青友,余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2009-2号原告谢青友,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余江,女,198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谢青友与余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青友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行使,并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青友撤回对被告余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谢青友承担。审 判 员  徐向东人民陪审员  雷施楠人民陪审员  骆建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戴汶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