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2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谢青友与余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青友,余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2009-2号原告谢青友,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余江,女,198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谢青友与余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青友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行使,并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青友撤回对被告余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谢青友承担。审 判 员 徐向东人民陪审员 雷施楠人民陪审员 骆建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戴汶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