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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民初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白某与余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余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1290号原告白某,女,汉族。被告余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余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已减半),由原告白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永耀代理审判员  朱洪华代理审判员  马瑞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