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民初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白某与余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余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1290号原告白某,女,汉族。被告余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余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已减半),由原告白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永耀代理审判员 朱洪华代理审判员 马瑞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