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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胡振衡、张水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胡振衡,张水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87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住所地沙县城关府北新区东28幢。组织机构代码85594041-X。法定代表人余克铨,行长。委托代理人吴远军、谢昌炜,福建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振衡,男,汉族,1977年7月9日出生,住沙县。被告张水英,女,汉族,1980年3月25日出生,住沙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以下简称沙县农业银行)与被告胡振衡、张水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以与被告胡振衡、张水英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30元,减半收取411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礼友代理审判员  黄艳华人民陪审员  李 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晓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