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胡振衡、张水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胡振衡,张水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87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住所地沙县城关府北新区东28幢。组织机构代码85594041-X。法定代表人余克铨,行长。委托代理人吴远军、谢昌炜,福建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振衡,男,汉族,1977年7月9日出生,住沙县。被告张水英,女,汉族,1980年3月25日出生,住沙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以下简称沙县农业银行)与被告胡振衡、张水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以与被告胡振衡、张水英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30元,减半收取411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礼友代理审判员 黄艳华人民陪审员 李 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晓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