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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1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陈秀娥与刘鲁建、刘鲁闽、刘鲁岩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娥,刘鲁建,刘鲁闽,刘鲁岩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408号原告陈秀娥,女,身份证住址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林霞,福建博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惠华,福建博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刘鲁建,男,身份证住址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刘刚,系被告刘鲁建之子。被告刘鲁闽,女,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刘鲁岩,女,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娥与被告刘鲁建、刘鲁闽、刘鲁岩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陈秀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交收取7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海山人民陪审员  张 辉人民陪审员  李春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海亮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