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1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陈秀娥与刘鲁建、刘鲁闽、刘鲁岩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娥,刘鲁建,刘鲁闽,刘鲁岩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408号原告陈秀娥,女,身份证住址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林霞,福建博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惠华,福建博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刘鲁建,男,身份证住址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刘刚,系被告刘鲁建之子。被告刘鲁闽,女,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刘鲁岩,女,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娥与被告刘鲁建、刘鲁闽、刘鲁岩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陈秀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交收取7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海山人民陪审员 张 辉人民陪审员 李春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海亮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