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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中法行终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02梁敏与高州市长坡镇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敏,梁方友,高州市长坡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行终字第74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梁敏。委托代理人:蓝勇强,高州市法律援助处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方友。委托代理人:杨小红,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高州市长坡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智,镇长。委托代理人:梁文雄,广东成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敏因被上诉人梁方友诉原审被告高州市长坡镇人民政府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14)茂高法行初字第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敏以其与被上诉人梁方友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梁敏支付人民币350000元给被上诉人梁方友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撤诉是诉讼当事人放弃或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本案上诉人梁敏与被上诉人梁方友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上诉人梁敏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且符合法律法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梁敏撤回上诉。二、上诉人梁敏与被上诉人梁方友双方不执行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14)茂高法行初字第35号行政判决。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梁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海清审判员  苏海云审判员  张国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君萍速录员  吴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