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1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1749号原告:王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宋元庆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孙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