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曲法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刘小冰与何群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冰,何群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冰,女,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何群星,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申请执行人刘小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群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韶曲法民一初字第9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的借款xx元定于2015年1月起每月15日前还xx元至还清时止;被执行人逾期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对此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七天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到本院说明调解书的还款时间其以为是指农历时间,并承诺从2月份起每月将xx元缴交到法院,至今已经向本院缴交xx元;本院将此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说明,申请执行人亦认可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并自愿放弃迟延履行利息的追偿,同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并自愿放弃迟延履行利息的追偿,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的表示,本院应予以支持,同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韶曲法执字第165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超盛审判员 黄丽芳审判员 焦永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