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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执字第2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费晓琼,顾秋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执字第26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笠泽路189号。负责人潘金荣,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章羽,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迪,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费晓琼。被执行人顾秋锋。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与被告费晓琼、顾秋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吴江商初字第0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费晓琼、顾秋锋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贷款本金963339.76元及相应的利、罚息(暂计算至2014年3月20日的利、罚息为7429.76元,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罚息,按照《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的约定继续计算);二、被告费晓琼、顾秋锋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律师费损失48538元;三、若被告费晓琼、顾秋锋未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有权就两被告提供的下述抵押物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两被告继续清偿:1、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路口1999号6幢408室的房屋在40万元内优先受偿(他项权证编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1743**号);2、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横扇商业街315号御景豪庭202室的房屋在30万元内优先受偿(他项权证编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1743**号)。3、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南路2352号大发商贸城C-2幢125号的商铺在10万元内优先受偿(他项权证编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1743**号);4、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南路2352号大发商贸城C-2幢125号的商铺土地使用权在20万元内优先受偿(他项权证编号:吴押他项(2013)第3096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0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01元,由被告费晓琼、顾秋锋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若两被告未履行前述给付义务,则原告有权在上述抵押物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至期,因被告费晓琼、顾秋锋未能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31608.52元,执行费12716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抵押房地产的情况。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顾秋锋、费晓琼苏州市吴江区横扇商业街315号御景豪庭202室的房地产拍卖完毕,抵押优先款300000元已发还给申请人。二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吴江区松陵镇交通路口1999号6幢408室及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南路2351#大发商贸城C-2幢125号的商铺房地产经三次拍卖、变卖,均已流拍,根据申请人提出的抵债申请,本院已裁定作抵给申请人,分别作价380000元、250000元。故本案抵押的三处房地产均已处置完毕,共计执行款项93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顾秋锋、费晓琼名下的其他房产均已抵押给其他银行,相关案件正在处理中,抵押优先权实现后是否有余款,短期内无法知晓。鉴于以上情况,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的具体情况,对于本案的余额部分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材料、执行笔录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已对被执行人抵押给申请人的三处房地产处理完毕,现二被执行人的其他房产均已抵押给他人,相关案件正在处理中,短期内尚无结果。申请人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吴江商初字第0536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长安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王 健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喆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