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二狱有减字第3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加伟犯盗窃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豫二狱有减字第3067号罪犯李加伟,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本院于2006年8月16日作出(2006)新刑二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加伟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1日作出(2006)豫法刑二终字第3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1月30日起。于2007年1月31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李加伟在执行期间,2010年4月14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9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加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李加伟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被告人李加伟于2005年6月至10月,分别伙同他人,在延津县小店镇、新乡市等地,盗窃作案53起,价值288509元,同时,被告人李加伟还伙同他人在新乡市盗窃窨井盖作案4起。同时认定被告人李加伟为主犯。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加伟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7月20日、2014年11月20日、2015年4月20日(2次)共表扬4次;2014年6月20日记功1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加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加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27年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刘瑞欣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