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宝法执恢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冠亚星光电子有限公司、曾然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宝)盖章-(财产申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冠亚星光电子有限公司,曾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执恢字第417号申请执行人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深圳市冠亚星光电子有限公司、曾然。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3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深圳市冠亚星光电子有限公司、曾然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执行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海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