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银座时装有限公司与李萍萍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银座时装有限公司,李萍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0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银座时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阴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杭德彬,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萍萍,女。上诉人深圳市银座时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萍萍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深圳市银座时装有限公司与李萍萍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受劳动法的保护和约束。关于李萍萍的工资标准问题。李萍萍主张其入职时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2500元、住宿补贴200元、业绩提成、个人达标奖、金牌店长奖;2012年1月工资标准调整为基本工资3000元,车补、电话补助共计300元,业绩提成、个人达标奖、金牌店长奖另计;2013年9月基本工资调整为5200元,其他结构不变。对此,李萍萍提供了工资单予以证实。深圳市银座时装有限公司对李萍萍的主张及其提供的工资单均不确认。本院经审理认为,深圳市银座时装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对李萍萍的工资标准承担举证责任,深圳市银座时装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萍萍的工资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根据本案实际对李萍萍关于工资标准的主张予以采信并无不当。关于2014年6月1日至6月16日期间工资。双方均确认李萍萍最后一天工作时间为2014年6月16日,而深圳市银座时装有限公司并未支付李萍萍2014年6月1日至6月16日期间工资。一审核定深圳市银座时装有限公司应向李萍萍支付2014年6月1日至6月16日期间工资2528.73元(5500÷21.75×10)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深圳市银座时装有限公司以李萍萍的月薪为3500元为由上诉主张予以改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工资差额问题。李萍萍主张自2014年2月1日起深圳市银座时装有限公司将其基本工资5200元下调至3500元,深圳市银座时装有限公司应补足工资差额。深圳市银座时装有限公司则主张因李萍萍没有完成相应业绩,没有相关提成,导致工资总体水平下降。本院经审理认为,深圳市银座时装有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李萍萍没有完成相应业绩,导致工资总体水平下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对于深圳市银座时装有限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并无不当。一审根据李萍萍工资标准,核定深圳市银座时装有限公司应向李萍萍支付工资差额6800元[(5200-3500)×4]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深圳市银座时装有限公司上诉主张予以改判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问题,李萍萍主张2012年6月20日至2014年6月19日期间法定休假日未休假,深圳市银座时装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其2012年6月20日至2014年6月19日期间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深圳市银座时装有限公司主张已足额支付加班费,且李萍萍在职期间没有提出异议。本院经审理认为,深圳市银座时装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就李萍萍2012年6月20日至2014年6月19日期间法定休息日加班情况、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深圳市银座时装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采信李萍萍的主张,核定深圳市银座时装有限公司应支付李萍萍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差额4539.44元(扣除已支付的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3666元后)未超出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关于深圳市银座时装有限公司上诉主张不支付李萍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560.63元的问题。深圳市银座时装有限公司主张李萍萍系自动离职。李萍萍提交两份邮单,主张其于2014年6月18日向深圳市银座时装有限公司邮寄了两份解除通知书,离职原因是深圳市银座时装有限公司无故克扣2014年2月1日至6月16日期间的工资,未按李萍萍实际工资标准缴纳社保,加班工资未足额支付。经审核,邮单寄出的内容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两份邮件于2014年6月19日妥投。深圳市银座时装有限公司主张李萍萍系自动离职,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对深圳市银座时装有限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并无不当。鉴于深圳市银座时装有限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李萍萍工资的事实,李萍萍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合符法律规定。一审认定深圳市银座时装有限公司应支付李萍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560.63元(6791.25×4.5)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深圳市银座时装有限公司上诉主张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银座时装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 婷审 判 员 何 万 阳代理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XX晶(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