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民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崔汝山与窦金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汝山,窦金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1222号原告:崔汝山,男,住鄄城县。被告:窦金生,男,住鄄城县。原告崔汝山与被告窦金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路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汝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路存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妙明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