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鄄民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崔汝山与窦金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汝山,窦金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1222号原告:崔汝山,男,住鄄城县。被告:窦金生,男,住鄄城县。原告崔汝山与被告窦金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路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汝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路存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妙明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