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779号原告王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从化市。被告陈某,身份证住住址:广东省从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洁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晓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