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洲执字第002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XX与倪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倪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洲执字第00222-1号申请执行人李XX,女,1971年6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倪XX,男,1965年10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子民初字第0062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倪XX、邓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倪XX、邓XX当即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李XX偿还借款本金121万元及利息,月利率为17‰,利息从2013年6月25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负担执行费24370元。但被执行人倪XX、邓X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倪XX在陕西省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2710020101109000157293中的全部存款。二、冻结被执行人倪XX在陕西省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2710020101109000157293中的存款,冻结期限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玉芝审判员 刘向荣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师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