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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原告康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1497号原告康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屈某某,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康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75元并由原告承担,退付原告175元。审判员  朱建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宝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