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终裁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建国与唐山市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终裁字第4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龙泽北路554号。法定代表人徐彬,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国。上诉人唐山市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4)倴民初字第26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为,本案系因被告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而侵权行为地处于本院审理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遂裁定驳回唐山市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后唐山市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上诉理由为,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侵权行为地在河北省滦南县,滦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沈荣进代理审判员彭晓玲代理审判员于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赵晓雪 来自: